借款人死亡银行贷款要还吗? 南昌法院: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担责

借款人死亡后,拖欠的银行贷款本息还要还吗?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借款人李某因病死亡,法院以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父母及儿子应在遗产范围内担责为由,依法判令:1、共同借款人刘某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682572.94元及利息利息、罚息27129.97元;2、死者李某的父亲李甲、母亲易甲、儿子李乙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原告某银行对案涉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4月1日,原告某银行(贷款人)与被告刘某及李某(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房产借款及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向李某、刘某提供贷款70万元,用于购买二手住房;借款期限336个月,即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47年4月1日;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5%;借款期间,借款人连续三期、累计六期或逾期达到半年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李某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当日,原告向李某发放贷款70万元,但借款人刘某、李某自2021年2月1日起未足额偿还贷款,截至2021年9月17日,借款人刘某及李某尚欠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682572.94元,利息26072.74元,罚息1057.23元。原告某银行催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另查明,借款人李某于2020年10月5日死亡,原告某银行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李某的诉请,并变更追加李某的父亲李甲、母亲易甲、儿子李乙为本案共同被告。

法院认为,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刘某、借款人李某《个人房产借款及抵押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予以确认。借款人刘某、李某向原告某银行借款后,未依约按时还款,应负本案的违约责任。根

据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三期、累计六期或逾期达到半年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的诉请,于法有据,于约相合,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死者李某的父亲李甲、母亲易甲、儿子李乙系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应在其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以李某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诉请,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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