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征信“黑户”办贷款还不用还?小心沦为犯罪“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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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人跟你说

“征信黑户没法办贷款?

我们可以办!只需身份证即可。”

你相信吗?天上不会掉馅饼,小心馅饼变陷阱。侥幸心理不可存,贷款不成反服刑!

案情简介

95后男生小舟(化名)信用卡逾期、征信不良,且没有偿还能力,已无法通过正规途径办理贷款。2021年10月的一天,他在微信群里看到一条“可帮忙办理贷款”广告,小舟立刻私聊对方与其联系,问“黑户能否贷款50万”,对方竟一口答应,表示照他说的做就行。接下来的一个月里,在对方的要求下,小舟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新办理的手机卡,还千里迢迢乘坐火车去到外地,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摇身一变成为了一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他还辗转几家银行,开设了三个公司账户。小舟曾经从事过贷款中介业务,知道办50万的个人贷款根本用不着开公司账户,更别说一次开三个账户,但为了能顺利办理贷款,他选择了相信对方,尽管银行柜台让小舟签署了“不将开立的银行账户出售、出借、出租给他人”的承诺书,他还是转头就把公司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交易密码、U盾、手机卡等等材料交到了对方派来的“会计”手里。

在外地等待“放款”的近半个月时间里,对方为小舟报销了交通和食宿费用,对于贷款却只字未提。面对种种反常,小舟逐渐怀疑自己的卡可能被用于“洗黑钱”,但他仍然选择相信对方能把贷款办下来,他说“我没想这么多,当时心怀侥幸”。

直到对方失联,小舟意识到自己被骗了,才慌忙报警。经查,小舟注册的公司账户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接收转入资金合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被害人的款项260余万元。

判决结果

增城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上述案件,经审查认为,小舟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增城区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小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速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入、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个人征信上了“黑名单”,应先恢复征信正常,积极按时还款。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莫心存侥幸,不劳而获的尽头不是陷阱就是监狱。

办理贷款要认准正规机构,拒绝一切非正式渠道的“黑网贷”。不要相信“洗白征信”“黑户包装”等说辞,刷“流水”办理贷款、“黑户”办理贷款均不可信!贷款时,切记不要让对方用自己的手机操作,更不要向“业务员”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交易密码等个人支付凭证。请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不可随意出借、出租、出售,最大限度地避免财产损失,更避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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