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你的借贷合同无效

问: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就是以放贷为职业的人,民间俗称“放高利贷的人”,也是一种民间借贷。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主要特点包括:一是没有取得法定的放贷资格;二是放贷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是放贷对象为“社会上的不特定对象”;四是放贷行为具有“经常性”和“重复性”。五是利率和金额一般都比较高。

问:在民间借贷中,“高利贷”怎么认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问:借贷合同约定利息不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就不算“高利贷”吗?

答:不一定,利率需要综合双方借贷行为的整体情况进行认定。如果借贷合同约定利息不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但是存在“利滚利”、“砍头息”等隐性高利息的情况,也会被认为是一种变相“高利贷”。

利滚利”也就是计算“复利”。复利并非一定违法。但是,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砍头息”就是在出借资金时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一种行为。比如,出借资金为5万,但是通过“手续费”、“担保费”、“会员费”等各种明目变相预先扣除利息,借款人实际借到手的资金仅4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利息应当以实际借到的款项为本金数额进行计算。

问:在民间借贷中,只要不是“高利贷”,法院就一定支持吗?

:不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是无效的:

1.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 违背公序良俗的。

上述第1种情况为“高利转贷”行为。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如果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借贷合同无效。第2种情况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犯罪,借贷合同无效。第3种情况规范的是“职业放贷人”,与“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贷合同也无效。

问:如果借贷合同无效,是不是就不用还钱了?

:借款合同无效并非无需还钱。借款人需要返还本金并向出借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计算,不支持高额利息。

问:现在流行的“网贷”属于“职业放贷人”吗?

答:“网贷”分很多种情况,如果“职业放贷人”仅是借助网络工具对外进行放贷,并不会改变“职业放贷人”的性质。

如果“网贷”是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合法经营的,则不属于民间借贷,也不属于“职业放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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