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信用卡乱象!两部委发文规范信用卡业务,对催收、息费、联名卡等有新要求

信用卡滥发、过度授信、营销宣传不规范、用户投诉不畅、不当催收……长期以来,信用卡乱象遭到大量用户诟病。

为了规范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7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共八章三十九条,分为强化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严格规范发卡营销行为、严格授信管理和风险管控、严格管控资金流向、全面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规范管理、严格合作机构管理、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加强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

界面新闻记者关注到,在此前银保监会公布的银行业投诉季度通报中,“信用卡”业务一直是消费者投诉“重灾区”,仅在2021年,涉及信用卡业务的投诉就在所有投诉问题中连续四个季度稳居榜首。(详见报道《银行业投诉最新季度通报来了!信用卡仍是“重灾区”,哪些银行被投诉最多?》)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在便利群众支付和日常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一时期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理念粗放,服务意识不强,风险管控不到位,存在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亟需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转变信用卡业务发展方式,强化审慎合规经营,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惠民便民服务质量。

《通知》对信用卡息费收取、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卡粗放发展模式、银行外部合作行为等四个方面均做了详细的规定。

息费收取、催收等环节将进一步规范

具体来看,在规范信用卡息费收取方面,此前,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息费水平披露不清晰,片面宣传低利率、低费率,以手续费名义变相收取利息,模糊实际使用成本,不合理设置过低的账单分期起点或不设起点,未经客户自主确认实施自动分期等问题,导致客户难以判断资金使用成本,甚至加重客户息费负担。

对此,《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提高信用卡息费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在合同中严格履行息费说明义务,以明显方式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并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息费负担,积极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针对信用卡分期业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统一采用利息形式展示分期业务资金使用成本,不得诱导过度使用分期增加客户息费。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目前信用卡领域的消费者投诉主要集中在营销宣传不规范、投诉不畅、不当采集客户信息、不当催收等方面。

值得关注的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中,不当催收的乱象一直是信用卡被用户投诉的“重灾区”之一。对此,《通知》其中一条专门对银行的催收行为进行了针对性规范。

《通知》第30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制定并实施催收业务审计检查、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规范催收行为,不得违法违规提供或者公开客户欠款信息,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断加强本机构催收能力建设,降低对外包催收的依赖度。加强对外包催收机构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至少在本机构官方渠道统一公开委托催收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围绕其他用户投诉反映突出问题,《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明示信用卡涉及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对本行信用卡营销人员实行统一资格认定,配发证件并向客户事前出示。必须严格向客户公布投诉渠道,并根据投诉数量配备充足岗位人员等资源。必须严格落实客户数据安全管理,通过本行自营渠道采集客户信息。

不以发卡量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

在信用卡粗放发展模式方面,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理念不科学,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和市场份额,滥发卡、重复发卡情况突出,授信管控不审慎,导致无序竞争、资源浪费、过度授信等问题。

围绕上述问题,在发卡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发卡量、客户数量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长期睡眠卡率超过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合理设置单一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指出,目前从披露的年度和季度的数据来看,信用卡发卡量的增速已经见顶,粗放式经营不但导致规模增长乏力,大量的外包渠道合作也让金融风险在逐渐累积,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时有发生。因此也需要从顶层制度上进行要求,推动相关金融机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金融服务质效,更好地服务用户,在此基础上降低金融风险蔓延。

在规范外部合作行为方面,对于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信用卡业务合作行为不规范、管控不到位,合作双方权责边界不清晰等问题,《通知》也进行了规范。

《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对合作机构实行统一的名单制管理,严格管理审批标准和程序,不得通过合作机构控制的互联网平台开展信用卡核心业务环节,通过单一合作机构实现的信用卡发卡量和授信余额应当符合集中度指标限制。

航司员工为用户办信用卡将被禁止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当前愈发常见的联名卡业务,《通知》明确,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由联名单位直接或变相代为行使信用卡业务职责,联名卡合作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联名单位宣传推介及提供其主营业务领域的权益服务。

《通知》还明确规定,未经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内部统一资格认定,任何人员不得从事该机构信用卡发卡营销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本机构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提供信用卡营销人员信息查询方式。信用卡营销人员应当事前向客户出示载有发卡机构标识及个人工作信息的工作证件,并向客户告知信用卡营销人员信息查询方式。

这也意味着,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在机场向用户推销并为用户办理信用卡这类行为,将被明令禁止。

“《通知》对联名卡的合作方向和利润分成有了更明确的说法。”王蓬博进一步表示,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自营渠道受理信用卡申请、客户信息采集、身份验证、发卡审核、合同(协议)条款签订等业务环节,不得通过合作机构管理和控制的互联网平台、页面或者其他电子渠道实施,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准确。联名单位不得在联名卡业务合作中直接或者变相参与信用卡收入或者利润分成,或者将收费标准与信用卡透支金额等指标不当挂钩等等。

在过渡期方面,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为《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存量业务不符合该《通知》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并在6个月内按照该《通知》要求完成业务流程及系统改造等工作,改造后新增业务应当符合《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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