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贷”还是“套路贷”?一大学生将放贷机构告上法庭

小颖是一名刚走出校园的大学生。某日,看到丽人医美机构推出的微整形套餐十分心动。小颖选择了一款3万元的整形套餐,并在美容机构人员的介绍下,申请了汇达公司与该机构合作推出的美容消费贷款3万元。后因小颖仅偿还本金5千元,未按期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故汇达公司将小颖诉至法院,要求小颖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汇达公司的诉请。

 

 

 

原告汇达公司诉称,2019年底,小颖为申请贷款,与公司签订《美容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小颖的借款金额为3万元,用途为医疗整形,指定医疗单位为丽人医疗,借款期限为8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1%。按照合同约定,借款本金由汇达公司直接支付给丽人医疗。汇达公司在交付贷款后,小颖应于每月15日向汇达公司偿还同等金额的本金及利息,直至所有贷款本息清偿完毕。截止起诉之时,小颖仅偿还5千元,剩余本金及利息均未能偿还。故汇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颖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法院与小颖取得联系后,告知小颖已被汇达公司起诉。小颖称已经离开北京,现在老家工作。对于贷款的事实小颖表示认可,并称自己当时办理美容贷款,属于冲动消费,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目前在工作挣钱,今后会偿还借款。后法院向小颖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小颖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依据汇达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汇达公司与小颖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小颖已年满十八周岁,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的《美容贷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汇达公司交付借款后,小颖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偿还所欠借款。最终,法院判令小颖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2%偿还借款利息。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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