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监管对策研究

作者 | 李瑞萍,供职于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责任编辑 | 汤奕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与之相伴的P2P平台“跑路”“套路贷”等风险事件频发,引发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先后出台多项监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规范,但由于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不断地创新,因此监管部门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及相关风险事件,不断完善监管体系,有效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互联网金融概念及模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而根据《指导意见》,按照发展模式不同,互联网金融分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互联网”“电子商务+金融”。

一是“金融+互联网”。指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提供的新产品和新服务,如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

二是“互联网+金融”。指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的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其中互联网支付机构,如财付通、支付宝等;网络借贷平台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平台,如拍拍贷、人人贷等;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如京东众筹、淘宝众筹等;互联网基金销售平台,如天天基金、蚂蚁集团等。

三是“电子商务+金融”。一些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大数据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提供综合的金融服务。如京东金融、苏宁金融、腾讯金融、蚂蚁集团等。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据此,根据经营模式不同,互联网金融又可分为自营模式和非自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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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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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针对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及信用体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从业机构的内控制度不健全和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监管政策、明确监管职能、优化监管手段,建立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监管体系。

搭建监管框架。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确立“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的监管部门,即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由证监会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由银保监会负责监管,同时,要求涉及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平台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提供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并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由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为履行监管职责,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本领域的监管规则,如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建立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准入工作机制,并从客户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等方面对互联网支付业务进行规范;银保监会先后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1号)、《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等,特别是2018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整治办函〔2018〕175号),更是直接明确将尽量清退网贷从业机构、加速清理行业风险作为工作方向;2018年5月,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

开展专项整治。为切实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2016 年 4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以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行为。 随后各省、各部委先后制定了本区域或系统内的专项整治方案,并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从横向和纵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实施方案要求,如《山西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证监会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互联网金融总体风险水平显著下降,监管制度机制逐步完善,行业无序发展、生态恶化的局面有所改善。

完善监管规则。针对平台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混业经营、垄断、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监管部门及时调整并完善监管规则。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发布,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发展平台经济做出全方位部署;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对互联网平台监管做出了战略部署,强调要依法完善数字规则,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规范发展,加强监管,提升监管效能;2021年2月《反垄断指南》发布,为平台垄断行为监管提供了操作指引并针对平台经济引发的问题,完善了相关监管规则。2020 年 7 月,银保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另外,针对一直未将金融控制公司纳入监管范围的问题,2020 年 9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平台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监管,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2021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约谈了从事金融业务的腾讯、度小满金融、京东金融等13家网络平台企业。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一)监管层面存在的风险

法律风险。目前我国未针对整体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建立统一的法律、法规,以网络借贷为例,由于之前没有完善的法律进行监管,使得一些网贷平台利用法律中的空白及漏洞进行“高利贷”“套路贷”“校园贷”,而我国相继出台的监管规则对此种乱象进行了有效的整改,加大了对网贷平台的控制;同时一些网贷平台借投资理财之名,吸收公众资金,平台“跑路”,导致投资者资金损失而举报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市场主体业务违规,相关监管部门陆续完善相关监管规则,以上情况均反映出法律不够完善所带来的金融风险问题。

监管风险。38号文规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多元化经营打破了传统的金融区域界限和行业界限,金融产品和服务从“专业化”向“综合化”过渡,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明显,如金融机构通过兼并收购或成立子公司形成金融控股集团、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成立的金融控股集团;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及以上不同类型金融类子公司形成金融控股集团,其业务主要有:互联网支付、保险销售、基金销售、消费金融、互联网保险、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银行等,如京东金融、百度金融、蚂蚁集团等。因此,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已很难适应互联网金融企业“混业经营“发展的现状,易形成监管空白、监管信息不对称、不共享或共享不完全。

(二)业务层面存在的风险

资金风险。亦称流动性风险。互联网技术在快速革新,犯罪手段也多元化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安全是备受考验的难题之一,一旦出现资金安全风险,那么损失将是巨大的。近年来案件显示,P2P平台自融自保、设立资金池、期限错配、无支付业务许可证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等是导致其发生资金风险的主要原因。根据现行监管要求,如夸客金融平台、草根平台等虽在银行开立了资金存管专户,但仍发生平台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给众多投资者造成严重的资金损失,因此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有待改进。此外,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为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时,其资金清算行为均按照平台提供的交易信息进行,存在平台伪造、变造交易信息以套取平台内经营者或用户资金的风险。如网贷平台凤凰金融对客户的电子借款合同进行藏匿、篡改。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制约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的主要风险之一,其主要体现在网贷方面,常见的金融信用风险包括诈骗、非法集资等。一般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借款的企业或自然人,大多无法通过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进行借款,这通常意味着其征信有瑕疵或无足够的信用记录。因此,在当下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安全体系还没有统一标准,各大平台公司之间没有做到基本大数据信息共享,且未对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情况下,各大互联网金融企业只能是依靠自身所设定的标准和内在风控机制去审核与调整,各个标准层次不齐,违约成本低,且受限于自身能力和缺乏数据支撑,较难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和贷款用途,导致信用风险增加。

(三)网络技术层面存在的风险

网络风险。互联网金融需要依托于网络平台来开展各项业务活动,而网络系统存在的漏洞使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开展过程中无法得到高度防护,而且在网络环境下存有的一些不可控因素会带来风险隐患,例如黑客入侵、其他国家的技术人员攻击等,对于消费者的资产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产生威胁,影响互联网金融的正常发展,如2008年的蠕虫病毒,投资者下载软件,病毒入侵客户电子产品系统,使消费者资金、信息被盗取;如近期曝光的2020年淘宝11.8亿条数据泄露事件,黑产人员自行开发爬虫软件,通过接口,绕过平台风控,批量爬取淘宝客户信息。

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所面临的技术安全和潜在的风险管理能力比起传统金融行业还有许多不足,还存在一些技术风险。如在信息数据存储还未完全安全,现有技术无法有效支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等,如2019年被调查的魔蝎科技,与网贷平台合作,以明文形式非法保存个人贷款用户各类账户和密码条数多达2000万余条。除此之外,由于现实中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了避免高成本支出而忽视引用高新技术,也导致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增加。

对策建议

(一)监管政策方面

创新监管理念。针对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及趋势,监管层应创新监管理念,树立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的理念,行为监管是针对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人,从事金融业务就必须要有金融牌照,从事哪项业务就要领取哪种牌照。功能监管就是对相同功能、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按照同一规则由同一监管部门监管,如针对互联网支付业务应更多地采取行为监管、功能监管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统一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监管规则,加强对沉淀资金的管理和控制,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是规范互联网金融最直接的手段。根据38号文规定,要求及时推动修订不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加快破除制约平台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因此在新的监管理念基础上,建议首先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及退出制定整体的法律、法规,提高立法层级及准入门槛;其次,相关监管部门针对相同功能、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要牵头制定或完善相关监管规则,统一监管标准;最后,针对不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已发生的风险事件或隐患较多的环节,有关监管部门也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监管规则,从法律层面来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和良性发展。

(二)监管策略方面

科学分类监管。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众多,需结合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特点,分类设计监管机制和模式。针对互联网金融,目前在金融市场监管中主要分为 4 个层次,分别为市场自律、注册规范、一般监管、严格监管,如针对“金融+互联网”模式的企业,可采取市场自律、注册规范或一般监管的措施,针对“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金融”业务模式及开展非自营业务的企业采取严格监管的措施。同时,针对不同的金融产品类型,也可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如针对不涉及资金交易或资金池、风险较小的产品,可采取市场自律、注册规范等措施,而针对风险较大的金融产品则需要进行严格监管。实施分类监管,不但能提高监管效率与效果,而且能降低无效监管,确保监管的精准度。

强化协同监管。相关研究显示:在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模式下,通过采用中央和地方双线多头协同监管模式,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高效及平稳发展。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相关监管部门通过联合发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等形式,不断加强监管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和央地协同监管。然而部分跨行业互联网金融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存在着监管主体无法确定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负责协调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理清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边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

全生命周期监管。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不但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退出进行监管,同时,要对其经营过程中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管,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其金融数据进行监测、分析、评估,确认其是否存在问题,以此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研判和预防,并确保监管的可行性及有效性,优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

创新监管手段。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相应金融监管也不断受到挑战。监管部门要不断提升实时在线监管的技术水准,积极应用“互联网+监管”“大数据+监管”等科技含量更高的监管手段,有效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统一技术标准。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对互联网技术的安全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果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安全漏洞的话,那么互联网金融业务就无法在安全的环境下开展。因此,建议统一标准,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合理运用数据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以及安全应用协议等相关技术,提高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的安全级别,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安全开展。

(三)信息共享方面

健全信用体系。构建完善的征信系统也是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平台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之一。尽管《指导意见》中提出了一系列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的举措,但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因此,建议:一是在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合法地位的基础上,允许其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违约风险的发生概率;二是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尤其是金融控股集团,可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征信相关工作;三是建立强制性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运用信息技术,增加信息的透明度,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互联网金融客户做出错误决策,减少经济损失。同时,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以确保社会投资者可以及时获取相关的投资信息。

加强信息共享。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信息能够为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具体指向,有利于对混业经营中的风险问题进行控制。建议建立或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即市场监管、商务、银保监、证监等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解决部门间信息不共享或共享不完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破解有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及业务开展情况掌握难、监管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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