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不慎被朋友欺骗帮还贷款,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

刘某与贺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的一天,贺某提出想让刘某协助其登记办理一笔贷款。出于好意,刘某帮了这个忙,在为贺某贷款了18万元后,贺某只归还了他3.5万元就再无后续转账。刘某将贺某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谷法院”)审结此案,要求贺某返还不当得利21万余元。

2021年11月17日,贺某通过微信联系刘某称,其想办理贷款,但是信用不足,需要刘某协助登记一下,并说明不是担保,也不登记刘某个人信息。2021年11月21日,刘某同贺某到银行办理贷款事宜。

当日,刘某银行卡收到他行汇入180000元。刘某查询发现该笔借款登记在自己名下。贺某表示,确实利用了刘某的身份证贷款,但只前6个月贷款在刘某名下,还款6个月后,贷款自动转移到贺某名下。随后,刘某通过微信转账和跨行汇款的方式,向贺某账户转账共计180000元。2022年上半年,贺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刘某还款35100元。此后,贺某一直未再向刘某转账。刘某为不影响自己征信,一直替贺某偿还贷款。刘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贺某偿还其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贺某以刘某的名义进行贷款,贷款登记在刘某名下,但实际用款人为贺某。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刘某向平安普惠偿还借款本息、保险费、担保费、服务费共计248411.16元。其中,贺某仅向刘某支付35100元。因贺某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以致刘某财产利益受损,贺某因此受益。刘某的受损与贺某的受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双方形成不当得利关系。刘某作为受损人,要求贺某返还不当得利213311.1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解析,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实际占有、使用该笔借款的人为贺某,负有还款义务的人也是贺某,但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的人是刘某。贺某利用刘某代其偿还贷款,从而在事实上获得了一定财产利益。而刘某则因代贺某还款,财产利益受到了损失。贺某获得利益与刘某受到损失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贺某构成不当得利。

以自己的名义帮助他人借款,是风险非常大的行为。一旦对方不还款,自己就会成为债务的直接义务人。在亲朋好友求助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后果,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避免被冒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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