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起纠纷!丈夫以投资为由的借款 妻子是否要共同还款?

近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郑某诉称,翟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翟某因工程需要用钱于2017年11月1日向郑某借款300万元并签署了借款协议书,双方约定利率2%,2018年5月31日偿还。合同签订后,郑某依约分多次向翟某银行卡上转账300万元。翟某支付27500元利息后就不再偿还其他款项。郑某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翟某、高某偿还借款300万元、支付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支付违约金3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高某辩称:对此事不知情,借款协议上的担保人处高某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300万元借款完全是翟某个人行为,不同意对300万元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翟某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未提交证据。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翟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翟某与郑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11月1日,翟某以经营需要为由,向郑某提出借款3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郑某将300万元借给翟某,翟某于2018年5月31日前偿还,到期未还翟某须向郑某按每日3%的标准(每日9万元)支付违约金。

同日,翟某向郑某出具一份《借款收据》,载明翟某从郑某处借款300万元,已于2017年11月1日收到,均为工商银行转账。翟某保证每月10号前支付利息,并于2018年5月31日前还清本金。

庭审中,郑某提交一份由郑某、翟某、高某三人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的《私人借款协议》,协议中再次明确了借款本金及还款期限,并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即每月6万元。该《私人借款协议》除郑某与翟某签字之外,抬头“担保人”及落款“丙方”处有高某的签字。庭审中,高某称,上述两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请求对其签字进行笔迹鉴定,高某对该300万元借款完全不知情。郑某称,其主张翟某与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主要是因为翟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而且高某对借钱的事情完全知情,不同意对《私人借款协议》中高某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郑某另外提交两份右上角有翟某、高某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用以证实翟某、高某当时为取得郑某的信任,承诺将高某名下两套房产进行抵押,但由于郑某缺乏法律常识,并未进行抵押登记。对此,高某解释称,之所以在房产证复印件上签字,是因为翟某告知高某郑某帮忙偿还了典当行的借款,需要翟某和高某共同签字解除之前的房产抵押,郑某要的利息低于典当行。另外,高某称其为此曾与郑某于2017年11月中旬签订过一份借款协议,但并非本案中的《私人借款协议》。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翟某以经营需要为由向郑某提出借款,郑某同意出借并陆续向翟某给付借款,翟某与郑某签订《借款协议书》《私人借款协议》并出具《借款收据》,双方对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借款利息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构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中,郑某分多次向翟某给付款项,翟某未依约按期还款,应以每次给付款项的时间作为利息起算的时间,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郑某支付利息。故,郑某要求翟某偿还借款本金及自2017年11月1日开始支付利息的合理部分,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郑某自认翟某已偿还2.75万元,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充。关于违约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月利率2%已达法律规定上限,郑某另行主张30万元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高某是否应与翟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石景山法院认为,通过高某的庭审陈述可知,其对郑某代其夫妻二人向典当行还款一事应当完全知晓,且高某当庭认可其本人曾因此事向郑某出具过一份借款协议,且一直等待郑某放款。结合郑某提交的录像内容,翟某、高某当着郑某的面在房产证复印件上签字,本院认为郑某之陈述更具有合理性。高某称签字是翟某告知其为了配合解除房产抵押,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不符合一般常理,对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难以采信。故,涉案300万元借款应属翟某、高某二人的“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高某是否在《私人借款协议》上“担保人”处签字并不影响其与翟某共同向郑某承担还款责任,高某所提之鉴定申请与其是否承担责任并无关联性。故,本案300万元借款应属翟某与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郑某主张翟某、高某共同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被告翟某、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郑某借款本金3 000 000元及利息368 006.85元,驳回郑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 600元(原告郑某已预交),由被告翟某、高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相关推荐

展开阅读全文

猜你喜欢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