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帮人贷款违约后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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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里,不少人都可能遭遇这样的场景:亲戚朋友因资金短缺向银行申请贷款,却因审核不通过,转而恳请你帮忙出面贷款。有些人秉持着乐于助人的心态,或许就一口答应了下来。然而,你是否清楚这背后潜藏的责任与风险呢?
前不久,勉县人民法院褒联法庭就审结了一起极具警示意义的案件。女子张某出于对闺蜜刘某的情谊,应其请求帮她向银行贷款,可谁能想到,最后自己却陷入了无比被动的境地,实在令人唏嘘不已。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张某在闺蜜刘某的委托之下,向银行提交了借款申请。并与银行正式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同一天,张某的女儿王某也与银行签订了《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成为这笔借款的共同债务人,与张某一同承担还款责任。当日,银行便按照合同约定,将10万元借款全额转至了张某名下的银行账户。

时光流转,贷款期限很快到期,但张某和王某却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银行多次催讨无果后,无奈之下将二人诉至勉县人民法院,坚决要求张某和王某承担还款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和王某进行了抗辩。他们声称,这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并非自己,而是案外人刘某,并当庭出示了刘某所写的《说明》和《说·明书》。在《说明》里,刘某白纸黑字承诺,以张某名义向银行贷款的这10万元,实际使用人是自己,且由自己负责偿还银行本息,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说明书》中则进一步阐述,关于此次贷款的所有事宜,都是由自己提前与银行协商沟通,签订的所有贷款资料也均由自己与银行提前准备。基于此,张某和王某坚称,贷款10万元的实际用款人是刘某,应当由刘某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对于借名(背皮)借款,名义借款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取决于出借人对借名(背皮)或代理借款的事实是否知情。若商业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是知情的,名义借款人不承担合同责任;若商业银行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情,名义借款人在诉讼中以应当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责任作为抗辩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实际用款人参加诉讼,并向商业银行释明其有权选择相对人。

而本案中的名义借款人张某、王某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商业银行在签订合同时对刘某与其母女二人之间的借名借款事实是知情的,故法院依法追加实际用款人刘某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中,经法院向商业银行释明其有选择相对人的权利后,商业银行选定张某、王某作为合同相对人。同时法院亦向张某、王某释明其二人可以一并在本案中向实际用款人刘某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名义借款人张某、王某向商业银行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在还款责任限额内向实际用款人刘某行使追偿的权利。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谨慎替人借款,避免“名义借贷”陷阱
出借名义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实际用款人违约时,名义借款人仍需担责。如确需帮助他人借贷,应要求实际用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书面追偿协议。

共同还款非儿戏,签字即担责
《共同还款承诺书》具有法律强制力,签署前应充分知悉风险,不可因亲情、友情盲目担保。

留存证据意识不可少
若存在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分离情形,应保存转账记录、书面协议等证据,便于后续追偿,但需注意此类证据仅对内部追偿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

民事活动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合同前应审慎评估风险,切莫因人情关系忽视法律后果。法院通过判决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树立“签字即负责”的契约意识,共同构建诚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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